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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莫日根毕力格与刘志文、支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日根毕力格,刘志文,支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282号原告莫日根毕力格,男,1984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文,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支雪飞,女,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日根毕力格诉被告刘志文、支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日根毕力格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莫日根毕力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日根毕力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00元,由原告莫日根毕力格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