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治群与北京满栏腾达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群,北京满栏腾达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733号原告张治群,女,1954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清华,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满栏腾达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西。法定代表人孙淑平,董事长。原告张治群与被告北京满栏腾达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治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满栏腾达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治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群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