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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治群与北京满栏腾达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群,北京满栏腾达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733号原告张治群,女,1954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清华,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满栏腾达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西。法定代表人孙淑平,董事长。原告张治群与被告北京满栏腾达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治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满栏腾达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治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群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