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02XX超与周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超,周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初字第203号原告XX超,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住址: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西城路三横巷*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49********。被告周少德,男,57岁,汉族,住址:化州市北岸罗江花园南。身份证号码:4409245********。原告XX超诉被告周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超诉称,被告因经营缺乏资金,分别于2002年10月10日、10月28日向我借现金152万元和253万元,约定使用期限至2003年4月28日止。同年12月8日被告又向我借款25万元。三次借款被告均立有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款偿还。被告于2008年5月1日重新立三条借据,写明月利率按2.5%计算。经我多次催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本息。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430.5万元和利息723.2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XX超起诉被告周少德民间借贷纠纷,所提供被告的身份号码是已作废的第一代身份证号码,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身份,且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居住地址不详,没法查找,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超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家明审判员 徐学军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