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何永毅、顾惠玲等与简大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07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何永毅,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街**座**号,公民身份号码xxx。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顾惠玲,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吴敏权,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大道xx大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李瑞成,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巷**号xx,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卢泳仪,女,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居委xx大路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王文芳,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黄金彩,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路**幢**座**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洪润金,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路xx街**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范应铰,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座**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简大胜,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街**号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被执行人何永毅、顾惠玲所涉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坐落于xx市xx区xx街道xx居委会xx路xx街xx座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异议申请人何永毅、顾惠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何永毅、顾惠玲异议称,涉案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也是两人的婚生女儿何翠莹以及异议申请人何永毅父母的必需住房,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经审查查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永毅、顾惠玲名下,套内建筑面积为113.8平方米。异议申请人何永毅、顾惠玲的女儿何翠莹出生于1994年6月20日。异议申请人何永毅的父母何锦泰、吴秀兰均为退休职工,共育有何永毅及何俊军二人,何锦泰及何俊军名下另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的房产各一处。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档案信息、居民户口簿、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具体到本案,一是涉案房产面积较大,参照2011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顺德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即解决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涉案房产套内建筑面积为113.8平方米,已超出被执行人家庭必需住房标准;二是异议申请人的父母享受退休职工待遇,且父亲何锦泰及胞弟何俊军均另有房产;三是异议申请人何永毅、顾惠玲均为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综合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家庭情况、房屋面积等多种因素,涉案房产已经超过了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标准。因被执行人何永毅、顾惠玲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综上,异议申请人何永毅、顾惠玲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何永毅、顾惠玲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学弟审 判 员 贾俊艳代理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惠霜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