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4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南街村西兴二路583号常某某家中借东西,发现其家中有小孩丁某某,被告人贾某某遂故意让丁某某到二楼找东西,在将其支开后被告人贾某某趁无人之机溜进贾某某家门道西侧卧室,取下衣服架上的红棕色手提包,盗走包内钱夹中的204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现金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贾某某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