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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千阳县妇幼保健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杜江,男,系申请人执行人杜某某父亲。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齐爱珍,院长。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调确字第00006号杜某某申请千阳县妇幼保健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确认千阳县妇幼保健院于2015年10月22日一次性补偿杜某某4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千阳县妇幼保健院于2015年10月27日将执行标的4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杜某某。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调确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