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建、张建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张建,张建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332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告:张建。被告:张建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建、张建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720.5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