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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1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彦阳与陈夫平、顾遵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阳,陈夫平,顾遵义,顾绍兴,徐州跳跳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773-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阳,居民。被执行人陈夫平,居民。被执行人顾遵义,居民。被执行人顾绍兴,居民。被执行人徐州跳跳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杜村。法定代表人顾遵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彦阳与被执行人陈夫平、顾遵义、顾绍兴、徐州跳跳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顾遵义、陈夫平共同偿还原告李彦阳借款本金126万元、利息8万元,合计134万元,于2015年4月1日前偿还10万元、5月1日前偿还40万元,余款84万元于2015年9月1日前还清(上述款项被告汇入原告李彦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如被告顾遵义、陈夫平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徐州跳跳龙食品有限公司、顾绍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顾遵义、陈夫平承担。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另案查封,房产及土地已被另案查封,车辆已查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现无法处置,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7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