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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桦甸市第二客运公司诉陈世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第二客运公司,陈世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桦甸市第二客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王欣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司法局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世文,男,其他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第二客运公司与被告陈世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第二客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第二客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第二客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桦甸市第二客运公司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