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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胜男与被执行人李玉财、崔淑芹、李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杜胜男被执行人李玉财被执行人崔淑芹被执行人李阳申请执行人杜胜男与被执行人李玉财、崔淑芹、李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承德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做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履行了本案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做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内���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