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6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杜银脏与邓景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银脏,邓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6130-1号申请人杜银脏,农民。被申请人邓景旺。申请人杜银脏与被申请人邓景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景旺驾驶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景旺驾驶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扈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