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赖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398-3号申请执行人赖某。被执行人叶某。申请执行人赖某与被执行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一(版)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标的款44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光山县支行北向店营业所账号为62×××71的账户内有存款285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光山县支行北向店营业所账号为62×××71的账户存款44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成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