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长岭镇永治南街的“苏晓曼化妆品店”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共设置赌博机五台,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十八个。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抓获参赌人员四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长岭镇永治南街的“苏晓曼化妆品店”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共设置赌博机五台,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十八个。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抓获参与赌博人员四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7月1日,他在长岭镇亿豪宾馆北侧一家牌子是“苏晓曼化妆品”店面里开了一个游戏厅。游戏厅里有1台打渔机、4台小游戏机,这5台机器都是赌博机器,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可供单人进行赌博的操作单元十八个,开了两天,一共有10多个人玩过。7月2日上午,警察到游戏厅检查,发现有四个人在玩,就把屋里的人带到派出所调查。当天他就被取保候审了。2、证人刘某甲证实,李某甲是他的老乡。2015年7月2日,他去李某甲在长岭县亿豪宾馆北侧的“苏晓曼化妆品”的地方开的游戏厅去玩。游戏厅里有1台打渔机、4台小游戏机,屋里一个有10多个人,一个有4个人在玩。他刚玩一会儿,警察就来把他们带到派出所。3、证人潘某某证实,李某甲是他的朋友。2015年7月2日,他到李某甲在长岭县亿豪宾馆北侧一家“苏小曼化妆品”的地方开的游戏厅去玩。游戏厅里有1台打渔机、4台小游戏机。算他一共有4个人玩,一个叫龙哥、一个叫崔某某、还有一个瘸子。10元人民币兑换10万游戏分,他兑换了30元的分,还没退钱警察就来了。4、证人崔某某证实,2015年7月2日,他到亿豪宾馆北侧一家“苏晓曼化妆品”的地方的游戏厅去玩。游戏厅有1台打渔机,4台小游戏机。他玩的打渔机,10元人民币兑换10万游戏分,退钱也是10万游戏分兑换10元钱。他兑换了20元的分,还没有退钱警察就来了。5、证人王某甲证实,2015年7月2日,他和金某某到游戏厅溜达。游戏厅里有1台打渔机、四台小游戏机。屋里一共有10多个人,有3个人在玩。10元人民币兑换10万游戏分,退钱也是10万游戏分兑换10元钱。6、证人金某某证实,2015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他和刘某乙、王某甲去一个平房里,屋里一个大的打渔机、4台小游戏机。有四个人在玩赌博打渔机,一个人叫XX、一个叫大虎、一个20多岁的瘸子、还有一个挺胖男子穿灰色半袖衣服。他进屋能有10多分钟,警察就来了。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与证人金某某的证言一致。8、、证人刘某丙证实,2015年7月2日,他在一家“苏晓曼化妆品”的店开的游戏厅看热闹,他刚进游戏厅,警察就来了。游戏厅里有1台打渔机、四台小游戏机。屋里一共有10多个人,有三四个人在玩。10元人民币兑换10万游戏分,退钱也是10万游戏分兑换10元钱。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与证人刘某丙的证言一致。10、证人李某乙证实,2015年7月2日上午8时许,他和其朋友大虎去一个平房,屋里有一个大的打渔机、4台小机器。看见有人玩打渔游戏,大虎上了几十元钱的分,有一个腿脚不好的男子,还有两人在玩。10元钱10万分。11、证人王某乙证实,2015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他去泰和宾馆北边的一个平房里,屋里有5台赌博机,1个大的打渔机、4个小机器。10元钱兑换10万分。当时屋里有4个人在玩,一个叫四的人、一个叫胖的人、一个叫XX、还有一个叫大虎。12、证人曹某某证实,2015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她和其丈夫朱某某去客运站南边的一个平房,看见有四个男的在玩打渔赌博游戏。她到屋能有10多分钟,警察就去了。13、证人王某丙证实,2015年7月2日上午,他到一个叫“苏晓曼化妆品”的游戏厅去找其外甥徐某某。看见游戏厅里有1台打渔机,4台小游戏机。10元人民币兑换10万游戏分,退钱也是10万游戏分兑换人民币10元钱。14、证人徐某某证实,2015年7月2日上午,他去“苏晓曼化妆品”里面新开的一家游戏厅玩,他玩的是打渔机,10元人民币兑换10万游戏分,退钱也是10万游戏分兑换10元人民币。他兑换了20元的游戏分,还没退钱警察就来了。15、登记保存清单及赌博机照片证实,长岭县公安局西南派出所于2015年7月2日扣押李某甲游戏机一台大型捕鱼游戏机,十个座位;四台红色小型电子游戏机,每台两个座位。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91年5月7日。17、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无前科劣迹。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被告人李某甲无前科劣迹,依法适用缓刑。供犯罪所用的赌博机,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五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雅双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