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焦明诉王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明,刘平,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048号原告焦明,男,汉族。被告刘平,女,汉族。被告王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明诉被告王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明以被告王磊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实现债权为由于2015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应减半收取4550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罗觉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