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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敖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704号原告敖某甲,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酩和,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师金,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敖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敖某甲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酩和、高师金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某甲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大儿子敖某乙已成年。2003年6月生育女儿敖某丙后,夫妻感情逐渐变化,被告对原告感情不好,不洗衣、不煮饭,沉迷打牌,互不关心,分居生活。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离婚;女儿敖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被告陈某某辩称,结婚生育子女是事实,说我沉迷于打牌,不洗衣,不做饭,这些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开始同居。1991年6月24日生育一子敖某乙(现已成年)。2003年6月14日生育一女敖某丙,现就读于南州中学初一年级。2009年3月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原告到山西省大同市务工,同年10月回到綦江。2015年4月原告到天津市务工,同年10月回到綦江。被告则一直居住生活在綦江。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更换门锁不让自己进门。被告陈述,是因为锁芯坏了才更换门锁的,不是不让原告进门。前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记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质证审查,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告陈述被告沉迷打牌、不做家务,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陈述双方分居,并邀请证人当庭作证,但证人均只能证明系因原告在外务工所致,且务工后仍旧回到了綦江生活居住,故该分居并非夫妻感情不和所致,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敖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敖某甲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权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