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503-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被执行人徐国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国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国强所有的位于宜宾县柏溪镇英才街南山星城一期X幢X楼X号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面积135.51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如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继续查封,由此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