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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与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查全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后乐,安徽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董金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启明审 判 员  蒋海涛人民陪审员  钟红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 旭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