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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辖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国际博览中心5号门2楼。法定代表人曹玉彬,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属于一般债务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该案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一方当事人不在辖区,该案应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起诉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合同之债,而非一般债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2月20日,该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将南山世纪华府1#楼及6#楼工程发包给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现已竣工,双方对结算未达成一致。经双方共同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43942994.85元。截至今日,该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47766219.80元,超额支付3823224.95元。请求判令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超额支付工程款3823224.95元。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普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鉴定报告书》等证据。其中《鉴定报告书》载明鉴定项目世纪华府1#、6#住宅楼工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该案。本院认为,根据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事由及所提供的证据,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且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系原审法院辖区以外一方当事人,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