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俊萍与夏祥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萍,夏祥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马俊萍。被告夏祥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萍诉被告夏祥林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原告马俊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成军审 判 员 邸水仙人民陪审员 张晓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