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建州与狄学伟、李姣姣、刘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州,狄学伟,李姣姣,刘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孙建州,男,汉族,1959年3月8日生。被告狄学伟,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生。被告李姣姣,女,汉族,1987年12月9日生。被告刘琨,女,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州与被告狄学伟、李姣姣、刘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唐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