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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安法执补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起福与赖彩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起福,赖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安法执补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朱起福。被执行人赖彩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安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赖彩忠在中国工商赣州南康支行家具城分理处15×××12账户内有存款473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赖彩忠在中国工商赣州南康支行家具城分理处15×××12账户内的存款4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民雄审 判 员  叶华尚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永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