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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发明与张念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46号原告:黄发明,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张念同,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发明与被告张念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发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发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