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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与徐金海、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9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琚洪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峰,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徐金海。被告冯伟。被告张忠喜。被告张英然。被告邯郸县赵都鲜果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冯立平,该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诉被告徐金海、冯伟、张忠喜、张英然、邯郸县赵都鲜果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陈耀平审 判 员  刘海峰人民陪审员  宁磊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