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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33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白水县西固镇。被告宋某,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