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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5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113号原告陈鹏被告王鹏原告陈鹏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鹏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