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5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113号原告陈鹏被告王鹏原告陈鹏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鹏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