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海红、张翰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海红,张翰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592号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新华书店8楼,组织机构代码:75399044-0。法定代表人:董小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龙涯,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红,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翰儇,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海红、张翰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费。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