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民三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勇峰与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三初字第947号原告:马勇峰,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峰与被告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勇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马勇峰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勇峰负担,余款35元本院退还原告马勇峰。(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