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三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庙东村民组与被告王多福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三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庙东村民组。村民组长李随新,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多福,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三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庙东村民组与被告王多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三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庙东村民组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三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庙东村民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三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庙东村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三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庙东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