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礼东与黄礼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礼东,黄礼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拟稿时间核稿意见打印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97号原告黄礼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谭光达,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礼若,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礼东诉被告黄礼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礼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