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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春芳与徐荣、杭州德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芳,徐荣,杭州德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朱立新,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程春芳。委托代理人:雷王薇、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被告:杭州德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498-2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国。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96、298号。代表人:童庭中,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敏,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立新。被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联锦大厦a楼12层。法定代表人:罗维奇。委托代理人:张鹏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的原告程春芳诉被告徐荣、杭州德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朱立新、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副本,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