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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蓝青山,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青山,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毕守珍,周贤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53号原告蓝青山,男,生于1971年12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帅,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96号2-2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9-X。法定代表人梅文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帅,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216号附17、18、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3347-0。负责人刘文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承武,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毕守珍,女,生于1940年2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万学祥,男,生于1967年3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贤勇,男,生于1979年5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洪江,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蓝青山、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第三人毕守珍、周贤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青山和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蓝青山和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纯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