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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燕芳与陕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芳,陕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174号申请人燕芳,女,汉族,1972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陕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官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燕芳与被执行人陕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燕芳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168000.00元、诉讼费20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高检高法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已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执字第00174号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