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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东莞优诺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优诺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东莞优诺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白映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结斌,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蓝春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东莞优诺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诺公司”)诉被告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泽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优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结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诺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为电子焊接材料的交易双方,原告作为卖方按被告的要求向其供应产品,双方约定的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三十天。在该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一直按约定向被告供应合格产品,但被告却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2320元。被告的欠款行为违反双方的约定且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2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被告所欠货款金额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偿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乐福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向被告供应焊接材料,双方约定货款的支付方式为月结30天,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产品,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2320元。原告提供了2015年1月及同年3月的订货单合同、交货凭单、对账单证明其上述主张。订货单合同及对账单均是复印件,原告主张订货单合同及对账单经双方传真产生。两份订货单合同约定的产品均为BUP-448无铅锡膏,数量均是20千克,货款金额均为6160元,交货日期分别为2015年1月9日及同年3月20日;在订货单合同的供应商条款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订货单合同下方有“东莞优诺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及“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盖章。两份交货凭单记载了送货的情况,均能与订货单合同对应,记载的送货时间分别是2015年1月9日及同年3月20日;两份交货凭单下方有“东莞优诺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出货章”及“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字样的盖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起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货单合同、交货凭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对账单及原告的陈述附卷为据。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乐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乐福公司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供应产品价值共计12320元,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上述货款,故本院对原告关于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232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按时支付货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30日)起算,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对原告关于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15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优诺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20元及违约金(按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15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元,由被告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泽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