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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5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于文玉与代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玉,代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5444号原告于文玉,女,1975年5月6日出生。被告代春华,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玉诉被告代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玉撤回对被告代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于文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晓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隗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