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开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万和石材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万和石材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王振,原源,李欣,李立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李相伟行长。被告:山东万和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欣,经理。被告: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万忠,经理。被告:王振。被告:原源。被告:李欣。被告:李立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山东万和石材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王振、原源、李欣、李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622666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22666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