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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金与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徐金,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金龙,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与被执行人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徐金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7024元、申请执行费30340元。但被执行人刘金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龙在金融机构存款29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