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何森与天津莱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森,天津莱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731号原告何森。委托代理人何建顺(原告之父)。被告天津莱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3115.法定代表人郭昌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辛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思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森与被告天津莱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