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玉国与史海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国。被执行人史海宪。本院执行的郭玉国与史海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史海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玉国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原告郭玉国垫付诉讼费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