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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自权与段生杨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自权,段生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徐自权,男。被执行人段生杨,男。申请执行人徐自权与被执行人段生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段生杨未自觉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自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77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受偿人民币500元,未受偿人民币22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4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兴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