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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雪连、史彬彬与史英民、史清显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王雪连,女,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原告史彬彬,女,199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史英民,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史清显,男,193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连、史彬彬与被告史英民、史清显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王雪连、史彬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雪连、史彬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连、史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雪连、史彬彬负担。审判员  刘银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永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