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史淑杰与张桂姐、聂泽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史淑杰,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赵忠波,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桂姐,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聂泽清,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淑杰诉被告张桂姐、聂泽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淑杰于2015年10月2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淑杰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彩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