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史淑杰与张桂姐、聂泽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史淑杰,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赵忠波,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桂姐,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聂泽清,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淑杰诉被告张桂姐、聂泽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淑杰于2015年10月2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淑杰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彩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