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金田塑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泰科华谊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田塑料有限公司,重庆泰科华谊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65号原告重庆金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胜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302-7。法定代表人田祥玲,重庆金田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泰科华谊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二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2027-2。法定代表人K.C.chen,重庆泰科华谊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田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科华谊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田塑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田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田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交纳14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金田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尚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