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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大友与何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友,何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330号原告:张大友。被告:何灵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友与被告何灵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大友以与被告自行调解还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大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