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大友与何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友,何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330号原告:张大友。被告:何灵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友与被告何灵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大友以与被告自行调解还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大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