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执字第75号-1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成荣与努尔勒汗·赛力克、赛力克·阿斯哈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75号-1申请执行人刘成荣,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察布查尔县土管局职员,住察布查尔县。被执行人努尔勒汗·赛力克,女,哈萨克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无业人员,住昭苏县。被执行人赛力克·阿斯哈尔别克,男,哈萨克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第四师六十八团学校职工,住第四师六十八团。被执行人多松别克·霍比亚,男,哈萨克族,1958年1月6日出生,第四师六十八团教师,住第四师六十八团。申请人刘成荣申请执行努尔勒汗·赛力克、赛力克·阿斯哈尔别克、多松别克·霍比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伊垦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成荣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为46000元。在执行中,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3日内履行46000元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5年10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赛力克·阿斯哈尔别克、多松别克·霍比亚的工资,因冻结、扣划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4)伊垦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刘成荣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代理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