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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俊苹与董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韩俊苹,村民。委托代理人崔文云,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建忠,任大仓盖镇司法所副所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6号。负责人智晓宇,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杰,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苹诉被告董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的起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俊苹承担。审判员  郭东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