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晶与赵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晶,赵兴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762号原告唐晶,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在藏务工,现住西藏拉萨市。被告赵兴华,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晶与被告赵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晶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不在拉萨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兴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唐晶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晶撤回对被告赵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晶自行承担。审判员 蒋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旦增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