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健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化羽,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03-7号。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化羽,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执行人徐健,住黑龙江省望奎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化羽、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化羽、徐健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