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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448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月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