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继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严玉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军,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诉被告张继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供热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供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