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8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传亮与胡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亮,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867-3号申请执行人:刘传亮,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胡林,淄博市周村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亮与被执行人胡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胡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景禹执行员 马鲁文执行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