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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8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传亮与胡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亮,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867-3号申请执行人:刘传亮,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胡林,淄博市周村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亮与被执行人胡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胡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景禹执行员  马鲁文执行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生燕 关注公众号“”